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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镇、园区 发展服务办公室(经发科、局、部)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江北区关于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办发〔2021〕47号)和《江北区关于加快创新发展政策若干实施细则》(北区科技〔2022〕9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江北区2023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检验检测、科技合作申报主体为江北区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其中申报检验检测类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仪器共享申报主体为在江北区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非企业单位。入驻经认定的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和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其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代理。

2、检验检测、科技合作、仪器共享必须全部完成之后才可以申报,完成时间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之间。

3、检验检测主要是对科技研发成果的检测,研发过程中所需的仪器设备等检测不予支持。法律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能申报。

二、申报类别及材料要求

提交纸质材料至区行政服务中心南楼五楼4号科技专窗(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

(一)共性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江北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附件2);相关合同、协议、报价单;记账凭证、企业自付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对账单);服务结果证明(检验检测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类别要求有所不同,见个性材料要求)。

(二)个性材料

A类:企业与高校院所技术合作研发类服务。

1、经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站(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admin/login)登记后的技术开发合同。

2、对照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应的完成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尽量要求是公认的或第三方提供,如专利、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行业协会认可或备案的技术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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