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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询价2024年江北区区级政府食盐储备项目的通知

朗读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盐应急储备保供工作的通知》(甬经信笺﹝2023﹞1281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区在紧急突发事件是食盐的及时有效供应,我局计划开展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政府食盐采购基本情况

(一)储备数量。按照小包装盐储备数量不低于月消费量1.5倍进行储备,储备量为136吨;大包装盐储备量为20吨,共计需储备156吨食盐。

(二)资金补贴。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分为储备资金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两部分。储备资金利息原则上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保管费用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食盐储备保管费用最高限价400元/吨/年。

(三)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为8.1万元。

二、报名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储备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食盐的采买、运输、存储工作。

2.供应商应按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年度食盐储备计划,并按照全区合理布局、交通便利、有利调运的原则,在我区区域内建立食盐储备仓库。仓库内需装有电子摄像装备,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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