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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学生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激发大学生创造活力,鼓励大学生在我区创业创新,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北岸智谷”建设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北区委发〔2015〕2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
  (一)鼓励创办大学生创业园
  1.区级大学生创业园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创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企业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园区场地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使用的场地占全部出租场地80%以上。
  (3)已有显著的经营成效。大学生创业企业(指由大学生担任法人代表且出资比例不低于30%创办的企业)入驻数达到20家以上,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电子商务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专利申请、科技奖项、接收实习、见习大学生数量等达到一定规模。
  2.经认定的区级大学生创业园,可享受如下政策:
  (1)给予20万元的园区建设资金支持。获得认定的第一年给予40%,第二年、第三年经考核合格后再分别给予30%和30%。
  (2)获得认定后,经园区培育,创业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电子商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创业园每家5000元的创业辅导奖励。
  (3)创业园承办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取得一定影响的,给予承办园区大赛宣传、场地、交通和设备租赁费等活动经费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适时开展江北区创业园评优活动,对评为优秀的大学生创业园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
  3.鼓励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挂牌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80万、100万奖励。其中,已享受低层级奖励的创业园,申请更高层级创业园成功的,按照高层级标准给予差额补足。
  (二)鼓励创办大学生创客工场
  大学生创客工场应具备为大学生创客提供6个月内免费创客工位,工位数在50个以上并有60%以上进行实质运营的,报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给予实质运营的每个工位每年500元的资助。享受时间为3年。
  (三)鼓励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
  以政府购买方式,强化大学生创业创新服务。有意愿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单位可申请登记为大学生众创服务商,每年制定创业服务计划交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凭创业服务项目开展情况申请大学生众创服务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大力引进大学生到我区创办企业
  大学生在江北区范围内注册创办企业,本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经审核后,可享受如下政策:
  1.办公用房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稳定运营12个月以上,入驻本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前二年给予 50%、第三年给予 3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在大学生创业园外租赁经营场地用于创业的,提供年租金2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为3年。
  2.创业资金资助。开展大学生创业项目评选活动,根据财政年度资金安排,组织专家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根据评审结果、企业投入和发展前景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业支持,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给予资助。创业资助须用于项目实施的研发与生产经营等,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三、实施人才“雏英计划”,加强优秀高校毕业生引进和储备 
  (一)引进对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后3年之内的大学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985”工程大学的毕业生;
  2.“211”工程大学的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
  3.宁波生源的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
  4.其它高校的省级优秀毕业生。
  (二)支持措施
  1.工作津贴。属于上述引进对象并在我区企业工作的,由接受单位申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确认后纳入人才“雏英计划”。纳入“雏英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正式与我区接受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在半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 1000元的政府工作津贴,享受时间最长为 3 年。
  2.实习补贴。有关单位接收“雏英计划”毕业生或市、区统一安排的知名高校毕业生进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由区财政按每人每月 1200 元的标准补助接受单位。实习最长时间为6个月。
  四、其他
  1.本意见所指的大学生,除特殊说明以外,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校及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2.本意见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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