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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严格控制2018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朗读

各医疗机构:

  根据《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严格控制2018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甬卫发〔2018〕5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区公立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工作,明确我区2018年控费目标和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目标

  (一)全区总体控费目标

  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区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总收入同比增幅控制在10%以下(剔除医院规模扩张导致的服务量增加因素);区级公立医院(市第九医院、区儿童医院)门急诊和出院均次费用控制在5%以下,药占比控制在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卫生材料消耗控制在20元以下,检查检验收入占比同比下降。

  (二)区级公立医院控费目标

   市第九医院医疗总收入同比增幅控制在10%以下(剔除医院规模扩张导致的服务量增加因素),门急诊和出院均次费用同比增幅控制在5%以下,药占比控制在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卫生材料消耗控制在20元以下,检查检验收入占比同比下降。区儿童医院医疗总收入同比增幅控制在10%以下,门急诊和出院均次费用同比增幅控制在5%以下,药占比同比下降,百元医疗收入卫生材料消耗控制在20元以下,检查检验收入占比同比下降。

  (三)基层医疗机构总体控费目标

  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总收入同比增幅控制在10%以下,门急诊和出院均次费用同比增幅控制在5%以下,药占比同比下降。

  二、控费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是推进综合医改的重要目标,是保障综合医改向纵深推进的重要环节。各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承担控制医疗费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社会责任。各单位要以控费工作为重要抓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层层传导压力,件件抓好落实。

  (二)多措并举,完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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