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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北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52号)精神,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发挥示范性家庭农场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我区家庭农场实际情况,对原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北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北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2日

 

 

江北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52号)要求,为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和管理。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各街道(镇)对照标准组织创建、择优推荐。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 参加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资格健全。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注册登记的名称含有“(家庭)农场”字样,每年按时填报工商年度报告。家庭农场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原则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取得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2、经营规模适度。从事粮油、蔬菜、瓜果、畜牧、林特(不含花木)和水产等主要产业。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低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面积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并达到产业要求的规模。

3、运行机制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有年度目标和生产计划。产地环境良好,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合格证。

4、生产制度完整。经营活动诚信守法,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规范的生产和销售记录,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打印合格证(追溯二维码),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5、经济效益突出。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较高,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场年均纯收益10万元以上,对当地农业生产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参加各种展示展销和产品推介会等活动,推行品牌销售。

6、配套设施齐全。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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