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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朗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19〕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现就2019年江北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思想品德的中国公民(包含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2.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

3. 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包括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经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三年内有效)。

4. 普通话水平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即认定语文学科要求二甲及以上,认定其他学科要求二乙及以上。

5.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 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禁止性要求

1.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范围

申请人需满足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需持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仅限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所在地、部队驻地(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所在地四者之一在江北区范围内,方可由江北区教育局受理。

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江北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本区教育局受理审查后,报宁波市教育局认定。

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认定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并且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的科目一致。

三、认定程序

江北区教师资格认定取消了原现场确认环节,申请人可全流程网上办理,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

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时间为9月26日- 10月9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  ),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选项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注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登录“网报系统”。

申请人首次登录须注册账号,进行实名注册。申请人须在“个人信息中心”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其中普通话证书信息、学历证书信息、学位证书信息须核验或补充。

2. 阅读“申请人必读”。

在顶部导航栏找到“业务平台”界面,选择教师资格认定须知,阅读申请人必读。

3. 下载“个人承诺书”。

按个人承诺书的说明进行操作,待报名时使用。

4. 填写“身份信息”。

5. 选择“认定机构”。

该页面上部分信息直接从系统中提取,下部分选择认定机构。其中,认定高中、中职及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请选择“市级认定机构”;其他的请选择相应“县(市、区)级认定机构”。

6. 选择“确认点”。

选择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之一的“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注意选择认定机构相对应的确认点。

7. 填写“认定信息”。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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