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江北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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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单位):
为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我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推荐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通过以评促进,加强我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评价标准,积极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我区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相关职评政策
(一)评审有关考核评价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参评人员近 5年内不得出现从事有偿补课、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2.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实绩。市局以任教学段和学科为基础,研究制定了更符合申报教师特点、更具操作性的评价标准体系,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实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课题和论文的倾向,尤其在小学及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价中淡化论文的评价,从 2019 年起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小学、幼儿园教师所需代表作减少为一篇,且公开发表或县级及以上获奖均视为有效。
3.完善考核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坚持以同行专家考核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根据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逐步形成并完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办法。
4.适当向乡村教师倾斜。为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在乡村学校任教 3 年及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 5 年及以上的教师,对课题和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 30 年,表现优秀且仍在偏远农村任教的教师应优先评聘,且可不占所在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二)继续实行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制度。1970 年 1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全职支教)1 年的经历。从 2020 年开始,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全职支教)3 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其中在大市外支教且未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教师,在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可享受以下政策:浙江省内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 1:2 折算;浙江省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 1:3 折算。
(三)明确职评倾斜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给予适当倾斜:
1.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 15 年,现仍在偏远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担任班主任满 15 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 5 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3.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 15 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4.任现职以来,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一年及以上且顺利完成支教任务、表现良好的教师(已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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