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扶持和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扶持和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8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扶持和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和新区《关于实施工业经济三年翻番计划的若干意见(2013年-2015年)》(甬新党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全面促进新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扶持创新主体,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文件精神,对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给予50%的补助(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宁波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区级、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行业检测中心,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建立自主创新平台,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研究院按宁波市级20万元、省级3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以上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额度补足)。

  (三)鼓励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凡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经科技部门确认,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鉴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列入省级、宁波市级有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其中,对列入宁波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技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列入宁波市第一、二层次科技创新团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列入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鉴定)的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每项给予2万元补助。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作为其他顺序完成单位的减半奖励。

  以上科技项目不重复享受政策,并视作上级配套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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