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

  《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8〕82号)文件,现就全面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核心目标,按照“减事项、减时间、减材料、减费用”的改革路径,坚持“技术+制度”双轮驱动,全面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前介入,并联审批,合理容缺,实现工业和房产类等为重点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力争一般工业类、房产类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全流程分别缩短至59天、95天,力争实现竣工验收前“最多跑一次”,切实提高改革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积极推动“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加强依法行政,最大程度减事项、减材料,方便事项办理。

  ——坚持合理有序。以部门审批职能为基础,遵循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规律,以不降低监管标准为基本要求,合理再造流程,确保措施切实可行,操作性强。

  ——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创新,以最大力度推动改革,坚持效率优先,聚焦机制创新,大幅加快行政审批速度、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努力打造“新区特色”。

  三、审批环节改革重点

  在土地出让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从项目备案到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从设计方案审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施工许可阶段(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到正式开工),通过取消审批、合并审批、同步审批、优化审批、提前介入、压缩时限、合理容缺、优化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等八大类29项改革举措,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土地出让阶段

  1.严格实行净地出让,组织开展规划条件论证、地块建设条件论证和土地出让条件论证,及时完成拟出让宗地征地拆迁、权属注销、权籍调查,做好压覆矿产资源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块内地下管线调查、水土保持方案、水域评估、防洪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征求文物保护、国家安全等部门意见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国土分局;配合单位:规划分局、建设局、海洋水利管理中心、办公室)

  2.重要地段、重要建筑规划设计方案预审在土地招拍挂之前提前介入。拍地前未进行规划设计方案预审的项目,采用规划部门推荐的方案。(牵头单位:规划分局;配合单位:国土分局)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做好企业项目对接和服务,协助企业完善项目资料,鼓励企业提前方案设计,正确履行报备等义务。(责任单位:投资合作局、行政服务中心)

  2.同步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审批。(责任单位:规划分局)

  (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1.取消工业、仓储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按照“告知承诺制”的规定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规划分局)

  2.同步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和初步设计审查。(责任单位:建设局、经济发展局)

  3.同步办理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特殊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责任单位:建设局)

  4.取消物业管理用房位置、面积的单独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责任单位:建设局)

  5.取消交通组织方案、绿化方案单独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联合审查。(责任单位:建设局、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公司)

  6.取消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使用功能变更批复、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作为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书在领取审图合格证前提交。(责任单位:建设局)

  7.不动产权证不再作为相关部门审批前置条件,以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作为支撑性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意见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国土分局)

  8.首次不动产权证登记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国土分局)

  9.压缩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工业类、房产类由10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5个和7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建设局)

  10.海绵城市设计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责任单位:建设局)

  11.压缩规划测绘报告时限,工业类、房产类由8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3个和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规划分局)

  12.规划放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人防工程报建审查(含人防异地建设费)、供电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估、绿化方案设计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审查不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其中,规划放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调整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责任单位:规划分局)

  13.取消规划放线联系单和规划复验线事项。(责任单位:规划分局)

  14.取消规划经济指标复核中介事项,调整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结合电子报建环节进行经济技术指标检查;施工图设计图纸电子规整调整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责任单位:规划分局)

  15.经济指标复核报告不再作为人防报批报建(含人防异地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建设局)

  (四)施工许可阶段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或符合桩基先行施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商品住宅开发项目除外),可以申请分段实施或者先行施工部分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桩基合格书和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明确施工承包单位(桩基工程应当发包给该项目的同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由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桩基分包给桩基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后,可分阶段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后续工程符合施工许可条件时,再通过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完善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建设局;配合单位: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消防大队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建设局)

  3.施工图联审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不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建设局)

  4.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由企业将建设工程合同相关信息及扫描件自行录入、上传至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5.取消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责任单位:建设局)

  6.调整消防设计监督抽查至施工图联合审查之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前。(责任单位:消防大队)

  7.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承诺制审批(即办),现场踏勘环节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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