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开展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新区建设“一城四区”新目标,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努力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使土地利用的结构更趋优化,推进新区投资效益最大化,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置有据、程序合法。

  (二)以用为先。体现开发利用和提升利用效率为目的,鼓励企业自主或联合盘活用地,尽快落实项目开发建设。

  (三)分类处理。分析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原因,对客观因素造成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充分照顾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节约集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三、范围内容

  (一)闲置工业用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尚未开工或竣工的土地。主要有三类:

  1.因企业自身资金、市场等原因造成闲置的;

  2.因政府规划、政策调整以及信访等客观因素造成闲置的;

  3.自然、地质因素等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闲置的。

  (二)低效工业用地。新区范围内已经启动开发,但已建设的建筑面积低于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50%,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条件,未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工业建设用地。

  四、任务措施

  根据前阶段的排摸调查情况,针对产生闲置和低效利用的不同原因,对所有地块进行分类。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取证、认定告知,确保每一地块处置到位,并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等方式全面实施再开发利用。

  (一)努力盘活闲置土地

  1.投资协议书牵头部门对确有开发建设计划的土地使用权人,允许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20%款项作为新的履约保证金后,与管委会重新签订投资补充协议。重新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必须明确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且约定新的竣工时间。

  按新投资补充协议履约开、竣工的,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对原投资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开、竣工违约责任不再追究;未能按新投资补充协议履约的,届时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同时严格按投资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2.畅通土地退出渠道。对因项目、资金、市场等原因,确实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人申请退回土地的,采取协商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土地收回后原投资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自动终止。

  3.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意愿再开发建设的,采取协商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土地收回后原投资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自动终止。

  4.鼓励企业引入市场化机制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与合作单位进行联合开发建设。企业应当先制定项目改造方案,报经发、投合、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5.落实制约措施。对不按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地块,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宗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等手续,不得办理土地证延期、变更等手续。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暂停该土地使用权人新土地项目竞买资格,并收取闲置地块的闲置费。对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财政、国土等部门应联合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核实情况后严格按政策收回。

  (二)激励低效用地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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