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金融业是新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是培植和壮大区域产业、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促进新区金融业快速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打造金融总部经济

  (一)新引进或设立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其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其注册资本2%、1.5%、1.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引进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对其前三年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每年按90%的比例并入金融业发展基金。

  (二)对新引进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其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限5人)个人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80%纳入金融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其个人继续教育、配偶就业协助、子女教育、医疗等。

  (三)金融机构总部新购建且位于新区金融集聚区内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配套和附属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的位于金融集聚区内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按租赁价格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2元/天的补助,其中实缴资本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四)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新购建且位于金融集聚区内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配套和附属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租赁的位于金融集聚区内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按租赁价格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元/天的补助,其中实缴资本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五)鼓励区内注册的银行、保险机构迁至金融集聚区内,对新迁入金融集聚区内的金融机构所租赁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按租赁价格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元/天的补助。

  (六)本政策中的金融机构总部,专指全国性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者跨省地区性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总部;本政策中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指省级及同等级别的市级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总部直管的业务部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列入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范畴,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风险程度进行认定,高风险的不列入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范围。除注册资本未达到本政策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要求外,其他条件符合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要求的金融机构,年营运资金(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会计科目为准)达到10亿元以上(含),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扶持政策。

  二、扶持发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类企业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和债权投资企业的认缴资本不应低于3000万元,且当年实缴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当年实缴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当年实缴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七)自纳税之日起6年内,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债权投资企业及投资管理企业,对企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90%的比例并入金融业发展基金。

  (八)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当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人民币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自第二年起5年内均额到位。(产业引导基金所占股权不享受该项奖励)

  (九)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区内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抵扣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区外所投企业引入新区。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股权投资机构引进被投企业的,按下列其中一项给予奖励:(1)按照引进企业实缴资本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按照引入企业当年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6%并入金融业发展基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进的企业为工业企业且在新区购置土地进行生产的,自投产之年起3年内,每年按形成的地方财力的6%并入金融业发展基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新引进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类企业,自纳税之日起6年内,企业经营团队中高级管理人员(含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个人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80%纳入金融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其个人继续教育、配偶就业协助、子女教育、医疗等。

  (十二)新引进的产业引导基金,其中由各级财政出资所占股份不享受本政策;除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类企业外,其他投资类基金经认定后,可参照本扶持政策予以补助。

  三、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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