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能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装修装饰等工程的项目经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相应专业职称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任或授权,拟在或正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承接国有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是指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根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履约信用系统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履约信用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人社局、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管办及庵东镇等相关局办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并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监督,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第六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立统一的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履约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项目履约信息等内容。技术上依托电子软件平台,实时更新,自主浏览,对外公示。

  (一)基础信用信息。基础信用信息是指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年龄、学历、职称等与履约能力相关的个人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得到市级或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受到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奖励或表彰等,所形成的行为信息记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内工程项目的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受到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查实的违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所形成的行为信息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信息录入并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四)项目履约信息。项目履约信息是指项目经理所负责的项目完工后,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牵头组织建设业主、代建、财政、审计、交管办、质监等单位集中查阅会审项目管理情况,并按照项目经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评分后的信息记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实行量化评分。

  (一)基础评分。首次进入新区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项目经理,基础分值为60分。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分。良好信用信息由项目经理所在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审核确认后按照附件一所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同一类别的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仅计取本类别中在信用信息的最高分,不累积记分。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分。不良信用信息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收集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查实的违规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资料,以及新区经发、建设、财政、审计、交管办、质监等单位正式发布的抄送给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的有关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约、未严格履行职责的书面材料,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审核确认后按照附件二所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良信用信息评分的认定有效时间为近五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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