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庵东镇劳动保障所,各企业: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 94 号)文件精神规定,决定对新区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 225 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 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 145 元。发放时间为 4 个月(6月、7 月、8 月、9 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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