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是指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所有公务用车的维修和保养(以下统称为“维修”) 均需到定点维修企业,非特殊情况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到非定点维修企业。
第三条 全县国家机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送修单位”)各类公务用车的维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监察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定点维修企业的确定
第五条 定点维修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维修企业确定后,有效期为一年,如定点维修企业操作规范,服务优良,送修单位评价较好,经县财政会同监察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实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定点维修企业数量以当年度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定点维修企业的招标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参加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标的维修企业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资质等资格条件。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投标资格证明和服务承诺书。经评标小组评定,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列顺序确定中标定点维修企业。定点维修企业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由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第八条 中标的定点维修企业名单由县财政部门发文公告。各单位在定点维修期限内,根据自有车辆情况和定点维修企业的特长,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作为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点,并与之签订定点维修合同,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三、定点维修的程序
第九条 定点维修企业确定后,非特殊情况各单位所有车辆必须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送修前,单位经办人员应填写《海盐县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送修单”),经定点维修企业核定修理费用后,由单位领导审签意见。
送修时,单位经办人员应同时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送修单。定点维修企业应仔细核对车辆行驶证和送修单内容,如行驶证与送修车辆不符或送修单填写不全的应拒绝修理。
第十条 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需要增加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时,定点维修企业应及时书面通知送修单位,待送修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完毕,定点维修企业必须详细填制《海盐县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维修费用结算单”)。送修单位接车时应认真检验修理质量,并仔细核对实际维修项目和收费项目是否与送修单内容相符。如核对无误,且修理质量符合要求,验收人员方可在“维修费用结算单”上签字,同时填写《海盐县政府采购机动车定点维修企业诚信评估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诚信评估表”),否则应拒签。
第十二条 定点维修企业应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详细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和地址、配件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附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同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制度,主要包括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员、完工检验单、完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维修费用结算单、送修单等。维修档案要求一车一档。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因定点维修企业技术设备所限不能承担维修任务的,由定点维修企业开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到非定点维修企业修理。
(二)车辆因公出差在外地发生故障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在故障发生地维修。
(三)在保养期内的新购车辆,可到该车定点保养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确保安全行驶的前提下,应本着勤俭节约、压缩经费开支的原则,严格把握车辆维修、保养范围。
第十五条 在定点维修过程中,送修单位和定点维修企业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及有关政策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向海盐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维修费用的结算
第十六条 定点维修费用的支付,必须凭“送修单”、“维修费用结算单”和盖有“海盐县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专用章”的合法发票,经单位领导审签后实行转帐方式给予支付,每季度后十天内结算一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手续不全的、超出送修单所列维修项目或擅自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费用,单位财务部门或县财政(核算)支付中心,有权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举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在办理报销手续时,还需根据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因定点维修企业技术设备原因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应提供经本单位领导审签的定点维修企业证明。
(二)因公出差在外地维修或新车保修期内维修的,应提供经单位领导审签的《海盐县车辆外出或新车保修期间维修说明书》(见附件四)。
五、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成立由县财政、监察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定点维修企业和各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主要负责车辆送修和费用支付监管、违规事项的处理和各有关方面关系的协调等。
(二)监察部门负责廉政监察,主要负责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维修技术监管,主要负责对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使用零配件的真伪和收费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监管。要求每季至少对每个定点维修点抽查一次,并及时将抽查情况通报给财政和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定点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并且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海盐县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投标承诺,违反合同规定的;
(三)中标后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四)中标后不签定协议或不按协议提供服务的;
(五)所用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六)随意抬高价格、超过投标报价收费的;
(七)给予送修单位或其经办人员回扣、赠送礼品以及报销其他费用的;
(八)拒绝接受有关单位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严禁送修单位工作人员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送修单位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可向县财政或监察等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八、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