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县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工作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医保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待遇保障
1.加强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根据海盐县新冠肺炎定点诊治医院实际需求给予医保费用预拨。
2.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所需资金从政府医疗救助基金列支。
3.我县医保参保人员赴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4.异地人员在我县就医的,先由我县定点医院挂账处理,待疫情结束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行费用结算。
5.将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推出的“中药预防疫病推荐方”临时列入医保支付范围,将能够提供配售药服务的县内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向全社会公布。
6.按照嘉兴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中药预防疫病推荐方”在省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基础上,将覆盖对象从职工医保扩大到了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支付范围从个人账户扩大到了个人账户+门诊统筹基金,让政策进一步惠民和暖心。
7.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外就医,未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视同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范转诊的报销比例享受医保待遇。
8.疫情期间,针对部分临床药品存在线上采购短缺而病人又急需使用的情况,为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按照“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原则,在事前报备的基础上,允许医疗机构走特需病人线下采购流程,要求专人专用,做好记录。
9.一般患者就医购药除了采用常规方式赴定点医药机构持卡直接结算外,还可通过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的互联网医院进行问诊配药,其中慢性病和常见病复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途或接续缴纳全年费用后,待遇享受时间提前至2020年4月。
11.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提出评估申请的,其待遇享受时间最早可提前至2020年2月。
二、简化经办服务
12.倡议、引导办事群众和参保企业实行“不见面”办事,明确“不见面”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允许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为办事群众和参保企业及时办理医保参保登记、待遇申报、各类就医备案、缴费年限核定、人员增减、参保信息修改等业务,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13.互联网医院配药产生的电子票据,可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等渠道申请线上办理报销。
14.参保人在已实现医疗费用明细数据上传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申请报销待遇时有明确指定需报销的就诊信息后,无需提交任何纸质材料。
15.参保人在未实现数据上传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的,可在浙里办APP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医疗费用报销,上传相关材料照片,再将原件快递到医保窗口,经办机构将根据上传材料进行费用预审,待收到原件后进行费用拨付。
16.延长医保、生育报销发票类业务的经办有效期,2019年开具的发票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前、2020年开具的发票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到医保中心及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办事窗口报销。
17.疫情期间长期处方不限制签约人员,非签约居民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酌情开具长期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