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大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治理水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嘉兴市民政局《关于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 2020年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民政工作和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治理重点。
(一)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以《浙江省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 号)《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嘉政民救〔2020〕9号)和《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盐政办发〔2020〕5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是否将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享受当年度“大病保险”补偿的重病患者纳入保障范围;是否对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对象,给予一年的渐退期;是否启用“一证通办”系统,困难群众是否实现凭一张身份证申请社会救助;是否实现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两线合一”;是否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家庭人口、收入较为稳定的家庭,是否每半年对人口、收入等状况至少复核1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是否每季度至少复核1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是否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将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长期公布;民主评议情形、评议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社会救助初审权下放到村(社区),或将村(社区)盖章同意作为申请社会救助的必要条件。
(二)特困供养人员服务落实情况。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 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是否将符合特困标准的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是否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特困人员及时安排入住机构;是否按规定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以及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否落实到位。
(三)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以《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 号)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1 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各镇(街道)是否按规定常态化开展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是否及时;是否按规定将返贫人口和存在致贫、返贫风险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是否按要求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月发放机制。
(四)因疫致贫、因疫返贫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20 号)和《嘉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嘉兴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疫情期间各镇(街道)是否落实“应保尽保”要求,是否开展困难群众摸排,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是否对生产、生活受疫情影响的救助对象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提高救助标准,是否发放爱心礼包和口罩,是否开展助力困难家庭孩子“云课堂”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