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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建设交通局关于印发镇海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物业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12〕36号)文件精神,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现将《镇海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2013年1月1日

 

镇海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档案,是指由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档案资料。

  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区物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评定、资质考核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区级及以上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等情况。

  不良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扰乱物业服务市场正常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被行业通报、行政处罚、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三条 诚信档案建立的范围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负责诚信档案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住保物管中心)具体负责基本信息的采集、良好和不良记录的认定、公示、上报及整改验收工作。

  第五条 诚信档案信息采集途径

  (一)区住保物管中心日常抽查及年度考评;

  (二)镇(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反映;

  (三)业主投诉;

  (四)媒体曝光;

  (五)相关职能部门检查通报;

  (六)其它;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由各镇(街道)物业办核查属实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住保物管中心。

  (二)区住保物管中心审查确认,载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区住保物管中心开具企业良好或不良行为告知书。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不良行为告知书后,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逾期视为主动放弃复议权;区住保物管中心受理复议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诚信档案公示

  区住保物管中心通过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如下:

  基本信息:至该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

  良好行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的有效期。

  不良行为信息:至公示期限结束。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内容和期限按本办法附件一,公示程序按本办法附件二。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撤销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通过社区、街道核实,向区住保物管中心提出撤消记录的书面申请。整改效果良好的,经区住保物管中心核准,撤消记录。对同一企业重复出现同样问题的不良行为记录,可不予撤消并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相应扣分。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在公示期间不及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延长公示期3—12个月。

  第十条 企业诚信档案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行业相关职能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升降、资格审查、表彰奖励、依法处罚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诚信档案中有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期间,对物业企业资质不予审批和上报。一年内不良行为被公示时间累计超过24个月的,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吊销或降低资质的建议。

  第十二条 企业诚信档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物业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资格:

  (一)三个月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两年内企业有不按规定程序退管物业项目记录的;

  (三)一年内不良行为被公示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的;

  (四)一年内企业所属项目经理有2名(含2名)信用等级不合格的。

  (五)宁波大市范围内有上述四种情形的。

  第十三条 企业的诚信档案记录与各类补贴、考核、评优挂钩。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不良行为累计超过2次(含2次)或公示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取消该年度的项目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镇海区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内容和期限

  一、市场不良行为

序号

内 容

公示时间

1-1

违反规定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个月

1-2

出租、出借和租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3个月

1-3

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陪标的

3个月

1-4

与物业管理招投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个月

1-5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6个月

1-6

进行明显低于成本的恶性低价竞争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

6个月

1-7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6个月

1-8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金额超过5000元的

6个月

1-9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金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

9个月

1-10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金额超过50000元的

1年

1-11

不按规定缴纳前期物业履约保证金的

1年

二、管理服务质量不良行为

序号

内 容

公示时间

2-1

因物业服务问题引发业主5人以上连续2次上访的

1个月

2-2

不执行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的

1个月

2-4

在创文明城市等活动中不履行自身职责的

3个月

2-5

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3个月

2-6

在物业办、街道、消防、物价等相关部门突击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的,或屡次发现存在问题的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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