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高压管输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3.04元调整为2.29元,下浮不限;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99元调整为2.32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3.08元调整为2.41元。上述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海曙政策 > 海曙区发改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shuqufagaiju/20181029/14123.html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旅行社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