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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宁波市海曙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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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9号)等文件,现更新宁波市海曙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详见附件)。以上为海曙区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执收项目内容。

宁波市海曙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收部门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备注
1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税务 财税〔2017〕18号,财税[2016]12号,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浙政办发〔2011〕83号,浙财综〔2012〕130号,浙财综〔2016〕18号,浙财综〔2016〕43号,财税〔2020〕72号,浙财综〔2021〕6号 缴入地方国库 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12〕364号,浙价费〔2014〕22号,《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财综〔2000〕31号,浙政办发〔2017〕48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 缴入地方国库 1.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
3 教育费附加 税务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浙政发〔2006〕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28号 缴入地方国库  
4 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28号 缴入地方国库  
5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浙政发〔2001〕19号,浙财综〔2019〕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浙政办发〔2021〕9号 缴入地方国库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财社字〔2005〕19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20第1号,浙政办发〔2021〕9号 缴入地方国库  
7 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业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浙财综字〔2003〕9号 缴入地方国库  
注:1.具体征收标准以政策文件依据规定为准;2.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海曙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 批准级次 备注
国土资源          
  1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中央  
  ▲■ 2  不动产登记费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中央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3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中央  
建设          
    4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函〔2020〕203号 中央  
    5  污水处理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发改价格〔2020〕22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 中央  
水利          
    6  水资源费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 中央  
    7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央  
人防          
  8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 中央  
法院          
    9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中央  
海洋渔业          
  1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中央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9号)更新目录。    
    4、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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