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资交管办〔2021〕2号

朗读
各镇(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区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提高小额项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8日
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级集体资产交易,提高小额项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本办法涉及的交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资源资产处置等类别。
第三条 各镇(乡)街道是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管责任主体,应确定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进行办理、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应制定符合实际的交易决策、审批、监督等内控机制。
第二章 交易办法
第四条 参照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根据《关于明确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限额等相关规定的通知》(海资交管办〔2018〕8号),属于大型工程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要求执行;属于微型、小型工程的根据《海曙区限额以下村级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资交管办〔2021〕3号)执行。
第五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经各镇(乡)街道审查同意,可选择三江、新江厦、麦德龙等大型超市自行购买,或者网上竞价方式购买。农副产品的采购,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镇(乡)街道审查同意,也可在本地质优价廉的产品中进行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保洁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购买,应采用网上竞价或公开选取方式。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在所属镇(乡)街道交易站公开选取。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六条 厂房、房屋、设备等资产转让、变卖、出租,村级果园、塘山、公墓、土地、林地等资源出租,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应当采用在线拍卖或公开选取的方式选择受买人,鼓励选择在线拍卖方式。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使用在线拍卖或公开选取的方式选择受买人,选择公开选取的应当在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进场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可选择使用在线拍卖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受买人,选择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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