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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朗读

分局各执法单位:

  在伤害案件办理中,鉴定机构对伤害事实清楚、原发损伤明确,但因功能障碍、容貌损害、伤情尚未稳定或治疗尚未终结等原因,往往无法在办案期限内出具鉴定结论。为解决此类案件实际办案需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前期取证和法医学鉴定工作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明确如下操作规程:

  一、办案单位在伤害案件发生后,应依照规定固定原始伤情,明确伤害事实,并及时委托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二、办案单位应及时提供鉴定所需的完整病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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