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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海曙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与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经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使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与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补助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该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研究,现将《海曙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与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经费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海曙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与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经费补助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整体能力,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减办〔2020〕2号)、《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减办〔202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江省地方标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2158-2021)以及近年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减灾救灾项目资金执行、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补助资金下达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区各镇(乡)街道、村(社区)根据国家、省、市减灾委员会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部署要求开展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经费补助。

第二条  管理要求

(一)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减办〔2020〕2号)、《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减办〔2021〕2号)中明确的《创建标准》,由社区(村)在所在镇(乡)街道的推荐下,主动申请完成相应的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任务,并按规定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推荐上报、公示审定等事项,被国家减灾委员会命名授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或被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命名授予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二)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

镇(乡)街道或村(社区)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2158-2021)要求,完成相应的镇(乡)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或村(社区)级避灾安置点规范化建设任务,并按规定通过区减灾委员会(或区应急管理局)验收认定或省(市)减灾委员会(或省(市)应急管理部门)验收认定。

第三条  补助标准

按照“实施主体为主、适当统筹使用”的原则,对本办法规定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行经费补助。

(一)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根据当年财政预算下达情况和省(市)减灾委员会(或省(市)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申报要求,统筹确定各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数量,相应的补助经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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