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科技〔2009〕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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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34—2009—0016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废止)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浙安监管科技〔2009〕18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机制,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落实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责
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安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评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审批和证书的颁发以及甲级资质的审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本辖区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申报审核工作。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三同时”审查和事故查处等业务工作中,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二、规范管理,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发展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我省的安全评价机构控制计划,按照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发展规划,我省现有安全评价机构的布局基本适应工作的需求。新颁发的《安评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基本条件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准入条件,把好资质条件审核关。二是要建立有序竞争的安评市场秩序,坚持公平竞争,以质量取胜,不允许相互压价、设置行政障碍,防止出现区域独家垄断的现象。
三、严格要求,认真作好安全评价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安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复审换证各项准备工作。
(一)申请复审换证的甲级资质机构,应填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格式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按《安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将申请复审换证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形成审核报告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证;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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