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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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SP34—2010—0001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废止)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化工生产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是专业技术要求和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高危行业,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应的化工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化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有关要求,就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化工行业为技术较密集、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产业,其行业特点决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及管理技能。近年来,我省化工行业在产业规模、装备水平和生产自动化程度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明显提高,对化工生产各专业配置和人员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负责人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未经正规的相关专业教育,大量文化程度较低、未经严格专业培训教育的务工人员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从我省乃至全国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约80%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专业素养差,安全意识薄弱,难以掌握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一些企业中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我省当前化工生产过程中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人是化工过程中保障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熟练掌握化工相关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具有分析评估所处生产环境风险危害因素的能力,理解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按章作业对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含义,能够真正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善于发现生产过程中一些异常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妥善安全处置。为此,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对于保障从业人员、单位的生产财产安全,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主要目标和实施途径
(一)主要目标
通过2-3年努力,建立我省能保证化工企业安全运行,满足不同层次、岗位专业需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岗位人员等专业人员梯次的体系,努力消灭“人的不安全行为”,为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提供人力保障。
鼓励和支持新设立化工企业在其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率先配备符合本《指导意见》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企业相关人员;已设立化工企业通过2-3年的人员选配调整,使相关人员能符合本《指导意见》的人员从业安全条件。
(二)实施途径
不符合从业安全条件的相关人员,可通过国民继续教育、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以达到本《指导意见》的学历层次或专业职称以及其他从业条件要求。
三、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从业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2.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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