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ZJSP34—2010—0016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培〔2010〕228号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挖掘机、装载机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否需要继续持证上岗的请示》(绍市安监〔2010〕105号)文收悉。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范围。第四条,明确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第九十九条,明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用词含义,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职责。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yingjigua/2021/0524/725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