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浙安监管综〔201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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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综〔2016〕108号

ZJSP34—2016—0003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引导。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及面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存在较大的事故风险。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防范事故的关口前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明确要求,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的摸底工作,并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1.《暂行规定》实施前,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安全现状评价或安全风险分析,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对已建成但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按本《暂行规定》做好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2.《暂行规定》实施后,在建或批准未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强化监管,惩处违法。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严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日常工作当中要加大对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改造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7日

 

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以下简称总局“三同时”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规定实施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五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负责实施。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六条 负责实施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并对其结果负责。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析
第八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全面分析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有关危险化学品、粉尘防爆的安全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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