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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综〔2016〕108号
ZJSP34—2016—0003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引导。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及面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存在较大的事故风险。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防范事故的关口前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明确要求,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的摸底工作,并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1.《暂行规定》实施前,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安全现状评价或安全风险分析,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对已建成但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按本《暂行规定》做好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2.《暂行规定》实施后,在建或批准未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强化监管,惩处违法。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严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日常工作当中要加大对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改造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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