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

朗读

 ZJSP34—2006—0001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废止)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废止)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省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办法所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1)。
  第三条浙江省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全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管理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注明易制毒化学品品名的《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或《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生产申请表》)一式4份和电子版1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经营申请表》)一式4份和电子版1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经核实,报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核,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函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经当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复核函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专家审查组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考核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生产审查表》)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经营审查表》)的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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