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外办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效)

朗读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三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章 公证处的业务
 
  第四条 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第三章 公证处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直辖市、县(自治县,下同)、市设立公证处。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

  第六条 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七条 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

  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

  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分别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八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

  (一)经见习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并从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

  (三)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的法律知识的;

  (四)曾任助理公证员职务二年以上的。

  第九条 经见习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公证员。
 
  第四章 管 辖
 
  第十条 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一条 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外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waiban/2021/0519/6236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