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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古井是先民聚居生息的见证者和地方历史人文及乡愁的重要载体,维系着城镇、乡土文明的根脉;部分古井水源在山区乡村至今仍作为生活水源的必要补充,承载着先辈日常的生活记忆。实施古井水源保护工程是重要民生实事,对充分发挥古井文化价值、民生价值、使用价值,助推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诗路文化带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古井水源保护管理,发挥古井综合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古井名录管理。全省各地摸排上报现存古井5958处(名单详见附1),承担历史文化研究、生活洗涤、灌溉、景观等主要功能。参考《水利对象分类与编码总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新增古井实体类代码022,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统一赋码规则、统一纳入水利数据仓(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2)。2020年调查摸排的5958处古井,要求于2021年3月底前登记入库,登记信息包括:古井编码、名称、经纬度、建造年代、文保级别、地理位置、使用状态、主要作用、管理单位、产权归属、全貌照片等必要信息。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水利数据仓维护规则,常态化开展古井水源信息登记,每年根据古井状态进行动态更新。

二、明确古井管理主体。各级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古井价值和使用功能,纳入水利工程和文物保护名录管理,加强工程修缮、维护监督和指导。对于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依照文物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其余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井,由县级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商请属地乡镇(街道)或产权主体,共同确立古井管理主体;对产权不清、管理存在盲点的,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村作为管理主体,负责古井保护管理。古井管理主体应根据古井保护级别、使用状态、承担功能等,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举措。明确管理主体、纳入名录管理的古井实体,由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设立标识牌,标示该古井的名称、基本信息、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标识牌可采用石材、银牌、铜牌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庄重朴素,显眼协调(参考样式见附3)。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井,已树立标志说明牌的,可不再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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