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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反馈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10月21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水利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书面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赋予其承担质量责任应当履行的职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如需设置法定代表人以外的项目负责人,也应在开工前书面明确。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减免责任主体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由责任主体再次书面予以明确。

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中途更换的,不免除被更换负责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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