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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反馈水利厅建设处。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11月25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申报、延续和变更,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

(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 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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