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12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在门户网站上应主动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局领导信息。

机关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本级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机关各处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处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图解、门户网站工作年度报表,收集与反馈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2.受理、批办、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3.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机关各处室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负责,具体职责是:

1.制作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2.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维护和更新门户网站所负责栏目信息;

4.研究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

5.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机关各处室应当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办公室。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

第八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

(三)市场监管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市场监管领域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本机关财政预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招录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涉及以下情形的信息和文件不得对外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机关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机关各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其中,本机关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十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处室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校对,并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提请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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