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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浙审办〔2018〕103号

朗读

第一条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公款为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各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各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成立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省审计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为组长,成员为办公室、法规处、财政处、行事处、人事处、机关纪委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五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应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六条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依据存放计划,统筹安排,拟定招投标工作方案,经厅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招标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招标文件发放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1家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

经营状况指标是指反映银行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指标是指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标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省纳税情况,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省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按要求统一向省财政厅发函获取。

第十条参与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参与投标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省财政厅统一获取后提供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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