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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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发[2004]17号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省环保局直属各单位:

日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措施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现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重大意义。《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制定,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加强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定决心。这一办法也是我们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整治突出污染问题的有效武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文件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

二要积极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学习教育。要把学习《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习《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结合起来,同正在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明确责任,明确使命,领会精神,做到勤政廉政,提高效率,执政为民,促进发展。

三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依法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使《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真正落到实处。

四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贯彻落实为契机,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各级党委、政府的环保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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