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294号提案的答复

朗读

王建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简化规模畜牧养殖场环境评估程序》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畜牧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一)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畜牧养殖场的建设应当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从而有效控制畜牧养殖的环境污染,为畜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目前畜牧养殖场的环评程序可以分为环保部门前期介入、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评估部门开展技术评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许可四个阶段。环保部门前期介入的主要做法是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畜牧养殖场项目后,由环保部门审批经办人通过踏勘现场,在项目选址、立项、设计等各个环节提前介入,根据区域环境特点和项目行业特征,主动告知许可事项的有关审批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实现业主少走弯路、项目顺利开展的目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阶段是建设单位根据环评法的规定,按照环评有关技术导则和规范的具体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其中包括对拟选厂址进行一次性环境现状监测,依据国家有关公众参与的要求开展环评期间的公众调查等。评估部门开展技术评估阶段主要是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环评文件开展评审,提出项目建设和环评报告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环评文件更好地为审批提供决策参考、建设单位做好环保工作的目的。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许可阶段主要是环保部门按行政许可受理要求依法进行项目受理,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公众参与要求进行行政许可公示等。

  (二)我厅在简化畜牧养殖场的环评程序方面已做的工作。

  畜牧养殖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为促进畜牧养殖有序快速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厅在简化畜牧养殖场的环评程序已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凡属我厅负责审批的畜牧养殖,切实取消环评大纲的编制和报批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召开环评审查会,把项目环评行业预审和环评技术评审合并为一次,切实简化环评前期手续。

  2.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我厅配套出台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环评文件审批程序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审批包括畜牧养殖在内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时间分别缩短为 20个和10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3.进一步加强跟踪指导。在前期积极介入的基础上,为便于畜牧养殖等项目的建设单位了解环评程序,加强跟踪指导,制作了《浙江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服务卡》,及时向项目业主告知环评文件审批的介入时段、办理程序和要求、经办人员联系方式等,努力做好全程指导工作。

  二、关于扩大市、县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为了进一步支持畜牧养殖业的发展,切实减轻农业和农民负担,结合本次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已于 2009年6月初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其中规定除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畜牧养殖项目,均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三、关于减少收费环节、降低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的环保服务工作,我厅于2008年12月制定了 《关于全省环保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浙环发〔2008〕72号 ),具体规定了做好环保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其中包括畜牧养殖业的竣工环保监测费用按收费基准的七折执行。同时,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通过日常考核、定期抽查和年终考核等,督促在浙环评单位切实落实减半收取畜牧养殖环评费用的原则。我厅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为进一步加大惠农力度,对畜牧业建设项目采取减免评估费的扶持措施。我厅将继续做好畜牧养殖环评收费减免的督促工作,切实促进畜牧业的规模化、无害化和生态化。

  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张维碟,联系电话:0571-28869159,邮编:310012)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政协  建议  答复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协办公厅,宁波市政协办公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 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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