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姚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朗读

省法制办:

  你办转来的关于《余姚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余姚市政府遵循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就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中拟划转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协调,完善相互之间的执法协调和配合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二、关于方案中第3、4、5、6、7、8项均为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过程中还涉及到“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等行政监管措施,基于工作延续性和关联性,建议不予划转。

  三、关于第3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娱乐服务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和第4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饮食服务项目擅自开工建设”两项违法行为,引用的法律条文不正确,建议禁则和罚则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四、关于第7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娱乐服务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 和第 8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饮食服务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 的违法行为,引用的禁则为《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该《办法》无相应的禁则,建议删除。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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