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三同时”监管),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为(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是实现污染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把关的基本途径,是维护群众
环境权益和保障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环境监管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
“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监管的重要性
当前,建设项目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和支撑点,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建设项目较为普遍地存在批建不符、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
为,不仅有损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直接危害
群众环境权益,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环境风险隐患。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督,严格验收准入,严惩违法行为,严控环境风险,不断增
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执行力和控制力。
二、建立严格高效的建设项目环境执法监管机制
(一)认真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项目动态性和阶段性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跟踪式、过程式环境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
“三同时”监管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将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以
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和化工、造纸、印染、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开展跟踪执法检查和服务指导,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
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依托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立完善包含环评审批和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的数据库,提高监管效率。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将“三同时”执法跟踪纳入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县级环保部门的稽查和指导。
(二)严格依法查处和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依法查处整改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久试不验、未验先投等各类环境违法
行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严重污染事件和对抗环保执法的建设项目单位,要充分运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力量,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对涉嫌严重环境违法的,除依法处罚外,对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
要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并视情依法采取区域限批措施。
(三)强化环境风险源头控制和过程防范。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按照环评及批复建设环境风险防范
设施和落实应急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重点关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和防范环境
风险设施建设情况。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环评中提出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设置环境风险设施
和应急措施专章,相关措施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受理验收申请,并责令整改。在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检查中,要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重点检查与核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
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处罚。
(四)把握阶段特点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重大敏感项目环保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发现项目设计较环评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
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全面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废渣治理和降噪措施;执行试生产备案制度,提前告知试生产
应具备的条件,受理试生产材料时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回执,强化试生产过程监
管,严格进行检查,严格依法查处和整改存在问题;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严格依照
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环评及批复,开展竣工验收,认真审核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等验收申请材料,严格现场核查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
况,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依法、科学、严谨、规范地作出验收决定。
(五)加强“三同时”监管和验收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能力建设,充实一线执法和验收队伍,努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勤政业精的“三同时”监管和验收队伍。严格执行《全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规定,严守廉政底线不
出事。加强队伍培训,积极组织执法交流,开展执法和验收案卷互审互评,提升业务水平能做事。强化监管和服务两种意识,做到监管守土有责,服务优化形象,确保监管服务到位。
三、积极构建建设项目单位守法体系
(一)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建设单位守法意识和水平。
坚持服务与执法相结合,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和政策服务工作,着力落实建设单位环保
“三同时”主体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定期举办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环境守法培训,实现守法培训全覆盖。同时还可采取发放环保守法小册子、签订守法承诺书、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述职和季报等多种形式加强服务和指导,推动建设单位树立环境守法意识和
自觉守法。
(二)强化信息公开,营造全社会监督的守法氛围。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环办〔2013〕103号)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受理时主动公
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全本,作出验收审批决定前公示相关意见,告知听证权利,作出验收审批后应公布验收批复文件,告知利益相关方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还
应督促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前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全本。对重大敏感和涉及面广的项目,可主动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告知公众信息,听取公众意见,对验
收过程中公众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要及时调查反馈。
(三)强化环境监理,加强建设单位守法技术指导。
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
方案》(浙环发〔2012〕41号)要求,深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
理,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技术机构的第三方监督作用,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措施。对环评批复明确须环境监理的项目,应主动告知建设单位环境监理报告是环
保验收申请必备材料之一。环境监理单位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要建立与环境监理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机制,及时掌握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支持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合力推进“三同时”
制度的落实。
四、认真组织开展“三同时”验收两大专项行动
(一)深入开展未验先投项目清理整顿和预防行动。
深入开展未验先投项目清理整顿和预防行动。一是有效整合系统内项目审批、环境监察、项目验收
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力量,明确分工、协作攻关;二是对2003年以来审批未验收项目进行清理,逐一核实项目现状,梳理出超
期试生产项目名单;三是根据项目现状分类施策,对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重新编制和报批环评文件后申请验收,对存在问题和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
改或处罚,并进行公开通报;四是采取预防性措施,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试生产超期预警,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项目验收。
(二)切实开展保障重点工程项目验收专项行动。
紧紧围绕当前党委、政府重点工作,服务中心大局,将“五水共治”(包括污水处理、供水、防洪、排涝工程)、转型升级、节能减排、交通
能源等重点工程项目纳入重点保障清单,开展专项行动,有效推进和保障重点工程项目验收:一要主动加强与发改、经信、建设、水利和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上门走访对接,
听取意见建议,建立项目管理联动机制;二要实行项目专人专办,配备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全过程加强重点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与服务,帮扶查找和解决各类问题,及早消除验收隐患;三要切实提高
验收效率,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如期通过验收,及时发挥经济效益、工程效益和环境效益。
五、认真主动做好省级审批项目的“三同时
”管理
要继续做好省级审批(含委托审批)项目“三同时”管理,属地县级环保部门应在项目开工后进行例行检查,项目所属建设单位为设区市环保局直管的,由设区市环保局每季进行检查,请各设
区市环保局每季末将辖区内省批项目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厅。对检查中发现涉及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未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属地县级以上环保部
门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省批项目试生产备
案按上述检查分工原则由属地县级或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试生产(延期)备案回执应抄送我厅。
受委托验收环保部门要依法主动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较环评发生变更的,可
根据变更程度分类处理:1.认为变更对环境明显有利或影响轻微的,可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补充分析,纳入验收一并解
决;2.认为变更较大的,如项目为委托审批项目,由受委托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予以处理;如项目为我厅审批,应先书面征求
我厅意见,我厅研究确定后将书面回复,受委托验收的环保部门据此开展验收工作;3.认为变更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督促建设
单位向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登记表及
回执
2. 省批项目
“三同时”检查表格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
4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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