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三同时监管),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为(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是实现污染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把关的基本途径,是维护群众 环境权益和保障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环境监管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 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监管的重要性

当前,建设项目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和支撑点,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建设项目较为普遍地存在批建不符、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 为,不仅有损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直接危害 群众环境权益,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环境风险隐患。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督,严格验收准入,严惩违法行为,严控环境风险,不断增 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执行力和控制力。

二、建立严格高效的建设项目环境执法监管机制

(一)认真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项目动态性和阶段性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跟踪式、过程式环境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 三同时监管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将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以 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和化工、造纸、印染、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开展跟踪执法检查和服务指导,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 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依托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立完善包含环评审批和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的数据库,提高监管效率。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将三同时执法跟踪纳入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县级环保部门的稽查和指导。

(二)严格依法查处和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依法查处整改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久试不验、未验先投等各类环境违法 行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严重污染事件和对抗环保执法的建设项目单位,要充分运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力量,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对涉嫌严重环境违法的,除依法处罚外,对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 要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并视情依法采取区域限批措施。

(三)强化环境风险源头控制和过程防范。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按照环评及批复建设环境风险防范 设施和落实应急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重点关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和防范环境 风险设施建设情况。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环评中提出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设置环境风险设施 和应急措施专章,相关措施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受理验收申请,并责令整改。在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检查中,要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重点检查与核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 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处罚。

(四)把握阶段特点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重大敏感项目环保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发现项目设计较环评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 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全面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废渣治理和降噪措施;执行试生产备案制度,提前告知试生产 应具备的条件,受理试生产材料时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回执强化试生产过程监 管,严格进行检查,严格依法查处和整改存在问题;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严格依照 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环评及批复,开展竣工验收,认真审核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等验收申请材料,严格现场核查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 况,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依法、科学、严谨、规范地作出验收决定。

(五)加强三同时监管和验收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能力建设,充实一线执法和验收队伍,努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勤政业精的三同时监管和验收队伍。严格执行《全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规定,严守廉政底线不 出事。加强队伍培训,积极组织执法交流,开展执法和验收案卷互审互评,提升业务水平能做事。强化监管和服务两种意识,做到监管守土有责,服务优化形象,确保监管服务到位。

三、积极构建建设项目单位守法体系

(一)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建设单位守法意识和水平。

坚持服务与执法相结合,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和政策服务工作,着力落实建设单位环保 三同时主体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定期举办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环境守法培训,实现守法培训全覆盖。同时还可采取发放环保守法小册子、签订守法承诺书、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述职和季报等多种形式加强服务和指导,推动建设单位树立环境守法意识和 自觉守法。

(二)强化信息公开,营造全社会监督的守法氛围。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环办〔2013103号)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受理时主动公 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全本,作出验收审批决定前公示相关意见,告知听证权利,作出验收审批后应公布验收批复文件,告知利益相关方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还 应督促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前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全本。对重大敏感和涉及面广的项目,可主动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告知公众信息,听取公众意见,对验 收过程中公众提出的各类意见建议要及时调查反馈。

(三)强化环境监理,加强建设单位守法技术指导。

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 方案》(浙环发〔201241号)要求,深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 理,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技术机构的第三方监督作用,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措施。对环评批复明确须环境监理的项目,应主动告知建设单位环境监理报告是环 保验收申请必备材料之一。环境监理单位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并接受环保部门监督。要建立与环境监理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机制,及时掌握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支持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合力推进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四、认真组织开展三同时验收两大专项行动

(一)深入开展未验先投项目清理整顿和预防行动。

深入开展未验先投项目清理整顿和预防行动。一是有效整合系统内项目审批、环境监察、项目验收 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力量,明确分工、协作攻关;二是对2003年以来审批未验收项目进行清理,逐一核实项目现状,梳理出超 期试生产项目名单;三是根据项目现状分类施策,对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重新编制和报批环评文件后申请验收,对存在问题和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 改或处罚,并进行公开通报;四是采取预防性措施,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试生产超期预警,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项目验收。

(二)切实开展保障重点工程项目验收专项行动。

紧紧围绕当前党委、政府重点工作,服务中心大局,将五水共治(包括污水处理、供水、防洪、排涝工程)、转型升级、节能减排、交通 能源等重点工程项目纳入重点保障清单,开展专项行动,有效推进和保障重点工程项目验收:一要主动加强与发改、经信、建设、水利和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上门走访对接, 听取意见建议,建立项目管理联动机制;二要实行项目专人专办,配备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全过程加强重点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与服务,帮扶查找和解决各类问题,及早消除验收隐患;三要切实提高 验收效率,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如期通过验收,及时发挥经济效益、工程效益和环境效益。

五、认真主动做好省级审批项目的三同时 管理

要继续做好省级审批(含委托审批)项目三同时管理,属地县级环保部门应在项目开工后进行例行检查,项目所属建设单位为设区市环保局直管的,由设区市环保局每季进行检查,请各设 区市环保局每季末将辖区内省批项目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厅。对检查中发现涉及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未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属地县级以上环保部 门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省批项目试生产备 案按上述检查分工原则由属地县级或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试生产(延期)备案回执应抄送我厅。

受委托验收环保部门要依法主动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较环评发生变更的,可 根据变更程度分类处理:1.认为变更对环境明显有利或影响轻微的,可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补充分析,纳入验收一并解 决;2.认为变更较大的,如项目为委托审批项目,由受委托审批环评的环保部门予以处理;如项目为我厅审批,应先书面征求 我厅意见,我厅研究确定后将书面回复,受委托验收的环保部门据此开展验收工作;3.认为变更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督促建设 单位向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登记表及 回执

2. 省批项目 三同时检查表格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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