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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修订印发

《浙江省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

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委),厅机关各处(室):

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1812月21日     



浙江省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

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审议稿)

第一条 为健全商务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商务领域行业企业主体管理,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营造诚信兴商氛围,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守信红名单管理,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对行业领域各类诚实守信经营主体,依法采取措施激励的制度和办法;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行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采取公开披露、失信惩戒等措施,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的制度和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领域展会主办、承办或执行企业、内外贸展会参展企业、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拍卖行业企业、汽车流通行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贸易摩擦案件应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以及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营者、申请浙江出口名牌企业、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企业、重大招商活动参与企业等。

第三条 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确定、公开公正、及时准确、惩戒教育、适度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务主管部门对行业领域红名单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管理、修复、撤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商务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县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领域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采集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信息,并于产生之日20日内,将有关数据录入相应数据库。

第六条 守信红名单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守信事由、列入依据等信息。

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失信事由、列入依据等信息。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并核实行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其它违法失信行为的,可以将其列入守信红名单

(一)展会主办、承办或执行企业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举办展会活动的。

2.受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县(市、区)政府等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

3.连续两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未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未有被查实的参展商或观众投诉、未发生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拍卖行业企业

1.遵守国家法律及行业管理制度,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

2.重视企业自身建设,实施标准化管理,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3.依法经营,规范化水平、经营业绩处于全省前列的。

4.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嘉奖表彰的。

(三)汽车流通行业企业

1.遵守国家法律及行业管理制度,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

2.重视企业自身建设,实施标准化管理,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3.依法经营,规范化水平、经营业绩处于全省前列的。

4.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嘉奖表彰的。

(四)药品流通企业

被市级以上商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或在等级评定中评为优秀等次的。

(五)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营者

1.被市级以上商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的。

2.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

(六)申请浙江出口名牌企业

经营状况良好,遵纪守法,符合项目申请资格,并获得该项目荣誉的。

(七)内外贸展会参展企业

严格按照组委会规定执行,遵纪守法,并在展会上获得相关荣誉的。

(八)贸易摩擦案件应对企业

1.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知识产权调查等贸易摩擦案件并取得胜诉结果的关键企业。

2.积极参与行业无损害抗辩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九)重大招商活动参与企业

1.严格按照活动承办合同约定执行,并主动提供额外服务的。

2.主动采取创新举措,致使活动效果超出预期的。

(十)外商投资企业

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履行社会责任示范企业。

(十一)对外投资合作企业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突出,并被评为省先进示范企业的。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并核实行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 展会主办、承办或执行企业

1.发生公共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被行政处罚的。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二)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1特许人通过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药品等领域备案资格,而被依法撤销的。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

1.通过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并被依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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