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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地税、市场监管、物价、国税、银监、保监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6〕16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发展二手车市场对满足消费需求、加快汽车更新、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意义重大。浙江作为二手车流通大省,2015年全省二手车交易量达95.73万辆,同比增长12.36%,占全国比重超过10%。但目前二手车市场发展也面临着行业不够规范和政策因素制约等问题。2016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我省《意见》出台,不仅是对国家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旨在结合浙江实际,通过4个方面的制度与政策性安排,明确行业发展方向,规范主体经营行为,完善政策扶持举措,强化市场有效监管,解决困扰行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全省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
二、严格落实二手车便利交易政策规定。《意见》明确规定了二手车迁入政策,各地须严格执行,符合国家、省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省内二手车,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迁入手续,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规定,省外二手车迁入本省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各地须严格落实《浙江省二手车转移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和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支持依法依规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提高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便利性,原则上对年成交量1万辆以上且具备相关条件的交易市场,各地商务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驻,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保险和交通违法处理等一站式服务。支持部分地区开展二手车临时产权登记制度试点,待试点成功后在全省全面推行。
三、合理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布局建设。《意见》明确要求按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对符合规划的项目予以用地等政策支持。各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按照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和程序执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交易车辆停放等经营场地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具备为交易双方提供车辆鉴定评估、纳税、保险等经营服务条件,并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仅有网上交易平台,为二手车交易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的二手车网络交易企业,视同二手车经纪企业管理。各市、县在具体制订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标准时,应结合当地实际参考《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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