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 〔 2007 〕 20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拌砂浆具有诸多优越性,对于发展建筑业现代化,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筑材料,降低工程费用,改善劳动强度和工作条件,减少粉尘排放,保护生态环境,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及六部门的通知要求,逐步推行,加快发展。
二、全省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时限与城市城区:第一批: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杭州市、宁波市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四批:从 2010 年 12 月 31 日起,街州市、丽水市、舟山市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其它县(市)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预拌砂浆。
三、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城市,要制定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实施方案,并将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县级及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质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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