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宁波市不发):
商务部以商运函〔2011〕1147号印发了《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2011—2013年度)》(以下简称《制度》),对原有制度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完善,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1〕174号)。现将《制度》(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酒类监测统计工作的认识
开展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是做好酒类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全面了解酒类流通行业情况,及时掌握酒类流通相关信息,分析酒类流通市场规模、运行质量和消费结构,对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和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制度》的贯彻落实,把监测统计工作作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实抓好。
二、认真组织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典型企业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样本企业推荐和数据催报工作。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制度》要求,科学选定样本企业(附件2),积极调整监测单品结构,并在
三、扎实推进酒类流通行业分析工作
各地要加大对酒类流通行业数据的监测力度,加强对监测系统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质量。要完善监测数据来源渠道,加大与统计、税务、海关等部门和协会、研究咨询等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多渠道、多层次收集间接数据。要高效整合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行业数据库,及时监测、准确分析酒类流通行业信息,为酒类行业做好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同时,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监测数据保密工作。有关分析材料请及时报送我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四、加强培训和考核
样本企业明确后,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酒类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商务部将于2012年4月起对各地报表报送及时率进行考核,我厅将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届时下发。
联系人:戚扬
电话(传真):0571—28939200
邮箱:tiaojc@zcom.gov.cn
附件:1. 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2. 样本企业推荐要求
3. 酒类监测样本企业备案表
二○
附件2
样本企业推荐要求
单位:家
地区 |
批发企业 |
零售企业 |
餐饮企业 |
小计 |
杭州 |
4 |
3 |
2 |
9 |
温州 |
2 |
2 |
2 |
6 |
嘉兴 |
2 |
2 |
2 |
6 |
湖州 |
2 |
2 |
2 |
6 |
绍兴 |
2 |
2 |
2 |
6 |
金华 |
2 |
2 |
2 |
6 |
衢州 |
2 |
2 |
2 |
6 |
舟山 |
1 |
1 |
1 |
3 |
台州 |
2 |
2 |
2 |
6 |
丽水 |
1 |
1 |
1 |
3 |
义乌 |
1 |
1 |
1 |
3 |
合计 |
21 |
20 |
19 |
60 |
备注:1. 批发企业年酒类商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年酒类商品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年酒类商品营业额在60万元以上。
2. 原有样本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需进行调整。
附件3
酒类监测样本企业备案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商务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shangwuti/2021/0521/6477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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