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文件精神,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接入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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