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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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2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废止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人培〔1991〕53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级各厅局、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7〕16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我厅浙劳人培〔1988〕84号《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切实发挥技师的作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八日

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聘任制度,保证技师充分履行职责,在生产业务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聘任

第一条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技师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择优聘任。

第二条技师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三条单位行政领导要与被聘者签订聘约。聘约应包括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遇、辞聘、解聘以及违约责任等事宜。聘约要具体、明确,便于执行,一经签订,即具约束力。

第四条技师评聘工作要逐步做到正常化、制度化。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有计划地开展技师评聘工作。要搞活聘任制,在技师任职期满后,允许和鼓励其他更能胜任者竞争技师职务。

第二章使用

第五条技师的主要职责是:

1、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中的难题。

2、参与或主持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3、纠正本工种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

4、传授技艺或绝技,担任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5、完成一定的生产定额。

高级技师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带领技师进行技术攻关,解决本工种高难度的操作技术问题;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发展动态。

第六条技师应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攻关过程中当好车间主任、工段长等的参谋和助手。所在单位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产和工作条件,让他们有责有权,并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七条有条件的行业或地区应组织技师开展技术合作攻关、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交流、成果发布、操作表演等活动。

第八条各单位对技师的劳动定额要适量,不宜过高。让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培训技术工人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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