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局 浙江省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朗读
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局 浙江省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5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81—000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局、浙江省人事局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

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浙劳薪〔81173

浙人字〔81052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本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执行《探亲规定》的时候,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的时候,包括转为正式职工以前的试用期、临时工作期、见习期、实习期和熟练期。经组织批准调动,其调动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五、大、中专毕业生、学徒、见习生、实习生、熟练工在学习、见习、实习、熟练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下半年转正的自下年度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对原是复员退伍军人的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和熟练工,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六、职工的配偶是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该由配偶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如果这种假期少于《探亲规定》的假期,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67.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