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等部门转发《劳动部 国务院生产办 国家体改委 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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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等部门转发《劳动部 国务院生产办 国家体改委 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8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2?001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总工会

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浙劳政[1992]49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经委(计经委)、体改办、人事局、总工会、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重要环节。目前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已经确定一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试点工作的步子再加快一点,力度再加大一点的指示精神,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精心组织,具体指导,切实把第一批企业改革试点搞好,争取早出成果,早出经验。

二、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搞好本地区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确定第二批试点企业,帮助企业做好劳动定员定额、岗位劳动测评等劳动工资基础管理以及业务骨干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为扩大改革试点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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