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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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9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通知 浙人职[1995]189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职改办,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中央在浙有关单位(含驻浙部队): 现将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人职发[1995]54号《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104号《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对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与分工 本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在省人事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领导下,建立“浙江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由省人事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见附件1),负责实施工作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工作。本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分工;资格认定的推荐,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并会同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上报;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厅考试指导中心承担;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考前培训及考后注册管理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各地应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确定人中承担本项工作。 二、执业资格认定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必须按人职发[1995]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上报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选,必须在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具有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中推荐,推荐对象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女同志不超过六十周岁)。 3、按照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通知精神和分配的数额,省里根据各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和各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量等,分配一定的推荐数额(见附件2)。各地在分配数额内(含候补)上的材料,超额上报的不予受理。 4、各地推荐认定的材料厂,须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后,再报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考试与培训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范围、条件和考试科目均按人职与[1995]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资历计算截止时是一律计算到考试当年年底。 四、全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人职发[199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人事部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五、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实施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请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台,相互协作,切宴抓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注册管理等重要环节,确保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推行。 附: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定数额分配表(略)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评审表(略)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人职发(1995]54号文件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人职发[1995]104号文件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司函[1995]79号文仟(略)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职发[19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索质,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工作中的作用,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准人控制,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人员管理,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评估在资产流动与重组中的中介服务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资产评估人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英文为CertifiedPublicValuer(缩写CPV)。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八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五年; 2、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四年; 3、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三年; 4、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二年; 5、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会计、审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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