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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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4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失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公安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职[1997]156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谓及时报告。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经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法医技术、刑事技术 县级以上各级刑侦部门从事法医、痕迹、刑事照相、理化分析、文件检验、情报资料中指纹痕迹检验、警犬训练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各县(市)区三级技术点管理使用的,有刑事技术鉴定资格的派出所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其它业务部门从事法医技术、刑事技术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技术侦察和安全技术防范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各技侦手段进行技术侦察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技术侦察器材装备研究、科学成果鉴定、公安科研项目审核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从事公安科研技术规范的制订,公安科技情报侦察、分析、研究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科技鉴定权的业务部门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立项审核、检验鉴定、标准制订、质量抽检和技术防范工程单位资格审查、工程方案审核、技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计算机通信技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计算机通信部门从事计算机安全监察、应用开发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通信部门从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机要通信的器材研制、装配修理、技术维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计算机软件人员实行考试制。 (四)公安交通科技交通事故处理中从事专业技术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交通事故处理上岗证的专职事故处理人员。 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从事交通事故分析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鉴定权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从事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从事交通运行与安全设施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各市(地)公安系统从事专业技术教学的教员按相专业评审。 二、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法医技术人员按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47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6]公发15号文件,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法医士、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法医师。法医士、法医师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主检法医师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安全技术防范、计算机通信技术、碉安交通科技人员按[87]公发8号文件规定,选用工程技术职务系列。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工程师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条件 (一)公安技术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刻苦钻研技术,积极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公安技术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根据不同系列分别按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86]20号)、《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86]4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86]公发l5号)、公安部印发的《刑事技术人员和侦察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公发[87]8号)执行。 (三)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拨人才,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可破格申报,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具备以下条件三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在国家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际、全国性专业刊物和报纸上发表三篇以上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掌握本学科的先进技术和方法,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或主持过重大疑难案件的勘验、鉴定工作,解决疑难技术问题,理论上或实际解决问题方面在同行中有相当知名度。 (3)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在全国公安系统专业技术比武中前三名的获奖者。 (4)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因专业技术工作突出而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个人二等功以上者。 (5)在市(地)以上单位担任专业负责人5年以上,实际习作业绩突出;或厅级(含市、地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组织和设计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2、具备以下条件的三项者,可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省部级三等奖或厅(含市地)级二等奖以上项目的题负责人;或全省公安系统专业技术比武前三名的获奖者。 (2)近几年来,在承办重特大案件或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上因技术贡献起主要作用,被省厅或市(地)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3)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或专业刊物和报纸上发表过三篇以上专业论文。 (4)参加撰写专业著作或译作,并已出版。 (5)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组织或设计者。 (6)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首次评审工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3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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