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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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0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6—001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险(1996)106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件规定办理;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基金转移问题仍按浙劳险(1995)2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劳动部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电力部、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煤炭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保证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对年终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2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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