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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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53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0—001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1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32

浙邮局2000158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邮政局,省邮政储汇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各行业单位:

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两年来,各地加大了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工作力度。到今年5月份底止,我省已有80%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直接发放。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市县提出由银行代发养老金不能满足城乡居住边远、交通不便和有特殊困难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做好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浙委199939号文件提出的“争取在2000年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目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委托邮政局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局尽快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人员培训、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双方应建立健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沟通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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