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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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3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1—006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劳薪[2001]7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的自主决定机制。随着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者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企业工资分配的随意性,提高劳动者在企业工资决策中的民主地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积极协助企业开展这项工作。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配合。在推行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指导工作,提供与工资协商有关的资料、政策和法律咨询,以提高企业和职工双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 3、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年要公布一次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提供参考依据。 二、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7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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